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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时何时?战乱之时! 二零五 军法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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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解首刀,只管当先杀去,不许立定顾恋首级。其杀倒之贼,许各都解首兵砍首。待杀完收兵,有令催验,方许检验。其谁当先,谁有分,谁无分,俱听本都之都头对众从公报审。敢有因其恩仇报不公者,军法。各都都头,亦需秉公而行,不得霸占别人功劳为己,亦不得偏袒某人,侵害某人。另设有注目官一人,负责监督记录,谁人杀伤之头颅,谁人当先冲杀功劳为第一等,若与都头之分有差错,则须得上官目之,严格处置。”

    “临阵第二禁约,今后临阵,遇有财帛,每都止留都中一人收拾看守,待贼平,照队收拾之,多寡各给本队兵均分,都头加一倍。必不许他官克留及后进次到队伍仍留人浑赖。此正是贼当穷败之际,各兵照常奋勇前进,务要加力百倍,庶贼可灭。如违令图财,致兵陷没,或贼冲突得脱。抢财物之兵不分首从,俱以军法斩之。”

    “临阵第三禁约,曰不可退缩!凡临阵退缩者,许都头割兵耳。回兵,查无耳者,斩。若各故纵,明视退缩,不肯割耳者,罪坐不肯割耳之人,退缩之犯不究。”

    “临阵第四禁约,凡设伏于路边,须得屏气凝神,不可出声惊扰敌人。而一旦鸣金,须得人人奋勇,不可躲藏不前。遇贼不起者及起早者,通斩,都头及其它各兵扣工食给恤,通通捆打三十。如正兵见奇兵、伏兵已起,不即回应者,同例。”

    “临阵第五禁约,凡每都头,一人当先,十五人不救,致令阵亡者,十五人俱斩。阵亡一人,即斩获贼人头颅三级,则十五人免罪;亡一得六,则十五人通赏。”

    “凡当先者,一都被围,二都不救;致令陷失者,俱军法斩其都头。”

    “凡阵亡一人,本都斩获贼人首级少于三级者,各扣饷银一月,给亡者之家优恤,若斩得三级,则亡兵亡官,官给银优恤,为半年之饷银。”

    “凡一人对敌先退,斩其都头,若都头不退而兵退,阵亡,都头从厚优恤,馀兵斩首。”

    “凡若大阵败走、被贼杀死之官兵,若伤在背后者,还以败事论,并不优恤,招此人进军中之人,须得追究责任。”

    “临阵第六禁约,曰不可失其器械。凡把军中长矛刀械借给别人、或是因懒惰致其钝、私擅更易军装器械、入场忘带一件以上者,军法捆打,照临阵事例,都头连坐。凡行列不齐,行走错乱,擅离队伍,点鼓不行,闻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兴,开旗不接,得令不传,传令不明,道路挤塞,言语喧哗者,俱治军法。”

    “临阵第七禁约,曰塘报斥候。凡担当探贼塘报及官兵有闻贼中消息,不拘这消息要紧不要紧,不许官兵於中途邀截问答。你只须径自闭口,速赴本官或军中主将处陈说之后,许你将这消息宣於众者,方可与下面将官等说。若未见主将之钱,敢於中途因人问起,即便说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将之前,定以泄漏军机,问者、答者皆坐军法。就是本管的亲近亲厚之人问,也不许对他说。又或有已经禀知主将之后,已然嘱咐你不许四处传说者,绝对不许再泄露。若有人敢强行要来问你,逼你说出,你可向本官秉来,一体治罪。”

    “临阵第八禁约,凡遇贼,各都严备听令,候探知贼人多寡,以凭发兵,不许违令争先,恐陷不测。”

    “临阵第九禁约,凡临阵抛弃军器者,及不冲锋官兵临战易换军士精利器械马匹者,各以军法从事。凡临阵诈称疾病、畏避艰险者,及借故将军器毁折、以图躲避者,斩。”

    董策几乎是一句一个军法,一条条的结尾都离不开一个斩字!

    这九条临阵禁约,可谓是杀气淋漓,凶残异常。

    所有人都在静静的听着,没有一个人有任何的异议,甚至在他们心里都没有任何的不满。

    董策给他们吃,给他们穿,给他们安定的生活,给他们活下去的希望,给他们以美好未来的期待;同时,董策也用最严格的纪律要求他们,用皮鞭,用棍棒,用无情的惩罚来约束他们。恩威并施之下,他们对董策已经只剩下了本能的敬畏和服从,不会有任何异样的想法。唯有俯首听令,严格执行而已。虽然‘斩’很多,‘军法从事’也很多,但是已经是比明朝的军法要轻不少了。洪武大帝真真是个霸道无比的人物,用军户制度把开国之初的二百八十万大军给变成了几百万奴隶,而且还制定了极为严苛,动辄杀头的律法来约束,到了后期,更是在这前两者的基础上加上了一条——不发军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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