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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章 守得云开见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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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处死刑,在刘宝龙的死保下,小戴被无罪释放。

    九天后,李超和李静波被押解至市中院接受审判,李超被一审判处死刑,而李静波的供述跟李超一致,坚称自己参加犯罪活动,是受到了李超的暴力胁迫,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最终被法院判定为胁从犯罪,免于多项刑事处罚,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随着震惊全市的系列命案被侦破,刘宝龙和李超也分别走到人生末路,等待着高院的死刑复核。

    与此同时,在孙建勋的安排下,杨东和罗汉的案件也被提上了日程,配合检查院进行着收尾工作。

    十四天后,杨东接到了检察院的电话,通知自己第二天一早,赶往市中院,与罗汉一同接受与王新明在三合公司门前聚众斗殴一案的审判。

    次日清晨,杨东早早的起了床,随后在林天驰等人的陪同下,赶往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点三十分整。

    杨东被法警带到了法庭内,与此同时,穿着监犯马甲的罗汉也戴着手铐,步伐稳健的走进了法庭,并肩站在了杨东身边,这还是罗汉被捕之后,杨东第一次见到他,许久未见,罗汉不仅没显憔悴,反而精神抖擞。

    “哎呀我靠,这才几天啊,你怎么胖成这样呢?”罗汉站在杨东身边之后,看着身材臃肿的杨东,一脸愕然。

    “我没事,你最近怎么样,还好吧?”杨东摇了摇头,眼神关切的反问道。

    “呵呵,看守所那种地方,是靠拳头说话的,你觉得我进去,能吃亏吗。”罗汉憨然一笑:“在靠武力说话的主场,我必须是个爷。”

    “肃静!”法警一声低喝,打断了两人的对话。

    “咚咚!”

    随着审判员敲响法槌,庭审程序正式启动,全场肃静后,审判长朗声开口:“现对L顺口区检察院起诉指控犯罪嫌疑人杨东、罗俊卿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一审判决,下面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身后,对审判长微微致意,随即大声宣读:“被告人杨东,男,23岁,籍贯沈Y,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为大L市三合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一职。

    被告人罗俊卿,男,23岁,籍贯大L,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为大L市三合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被告人杨东、罗俊卿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L顺口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案件事实如下:今年7月12日,G井子区万昌夜总会副经理王新明,以争抢绿化工程为由,携带枪支和管制刀具,带领李静波、黄亚鹏、李先洋、苏涛等一行共计九人,由G井子区出发,前往了位于L顺口区的三合公司,准备通过胁迫的手段,令杨东等人转让手中的项目……王新明等人在打砸了三合公司后,被外出归来的三合公司股东杨东、罗俊卿、林天驰,以及三合公司员工张傲、黄豆豆遭遇,杨东等人在处于自保的前提下,与王新明等人展开了冲突,斗殴期间,杨东曾手持镐把,在王新明头部重击数次,罗俊卿也夺过了王新明手中的枪,用猎.枪的护木部位,重击了王新明头部……数分钟后,万昌的另一名员工李超赶到了现场,终止了两伙人之间的斗殴,并且将王新明与李静波带离了现场。

    根据证人佐证,杨东在殴打王新明之后,当事人还处于清醒的有意识状态,但是罗俊卿的后续击打,导致了王新明意识昏沉,故本次斗殴中,罗俊卿在对王新明的殴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

    根据证人证言以及本院的调查,杨东与罗俊卿对殴打王新明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杨东、罗俊卿对王新明的伤害事实成立,但二人殴打王新明,是为了阻止其在打砸完三合公司后,会继续危害自己的人身安全,处于自卫角度才进行了反击,并无主观伤害性。

    本院认为,罗俊卿与杨东的行为危害性较低,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Z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Z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L顺口区中级人民法院,检查员……”

    审判长待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之后,侧首看向了杨东和罗汉的方向:“请问被告人,对于公诉书中的事实是否存在?”

    “是!”

    “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是!”

    “你们是否自愿认罪?”

    “是!”

    “……”

    因为开庭之前,杨东已经跟孙建勋通过了气,所以对于检方的指控,没有进行任何反驳,始终保持着配合的态度。

    接下来的一个小时内,庭审始终在按照流程进行,最后法庭那边象征性的进行了半小时休庭后,审判长返回庭上,做出了审判:“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根据情节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但防卫过当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他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依法接受刑事处罚,鉴于本案的另一被告人王新明,已经死于另外一起凶杀案,并且尸体入殓,无法验明罗俊卿及杨东二人了,究竟对他造成了哪一级的伤害,且当天伙同王新明共同参与打砸三合公司的其他证人,无法提供相同佐言,无法认定罗俊卿与杨东的犯罪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当庭证言和检方提供的书面证据,本案不予采纳。

    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免于追究罗俊卿与杨东的刑事责任,现对罗俊卿、杨东二人防卫过当一案,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罗俊卿、杨东犯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成立,鉴于其犯罪动机是出于自卫的前提下,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免于刑事处罚。”

    “呼!”

    杨东听完审判长宣读的判决以后,仰头望着法庭的天花板,重重吐出了一口浊气,心中的阴霾一扫而空。

    这一纸判决在恢复了罗汉自由之身的同时,也代表着三合公司经过一路披荆斩棘的拼杀过后,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昂首踏入坦途。

    【Ps:本章四千三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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