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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天地会兼容不了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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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特木尔来禀报卓里克图的时候。

    卓里克图已经在陪着几名宝军的将领饮酒吃饭了。

    “父亲,是大明的边军,为首将领是一名游击将军,叫曹文诏。来了一千人左右,骑兵三百多,剩下都是步军。”卓里克图汇报道。

    刘大河等宝军将领当中有能听懂蒙古话的,铁巴图就是半个蒙古人,半个汉人。

    宝军中,尤其是骑兵,很多铁巴图这样的,汉人和蒙古人血统都有的。

    他们具备蒙古人的骑术和生活习惯,同时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被天地会同化,或者说被汉人同化了,并且接受了天地会的思想,已经是完全的宝军战士。

    “是曹文诏。”铁巴图对刘大河低声道。

    刘大河听说过曹文诏,曹文诏虽然官阶这个时候还很低,仅仅只是游击将军,但是名气不小。

    蓟州和辽东能打仗,作战勇猛的将领其实并不多,尤其是像曹文诏这种从底层士兵晋升上来的将领更不多。

    “首领,是蓟州的将领,这个人我听说过,好像我们爵爷赏赐过他不少财物,他的兵马得过爵爷的实惠,因此响应爵爷让人来接应你们的军令吧。”刘大河解释道。

    “原来是这样,快快有请。”卓里克图闻言,急忙对卓特木尔道。

    “父亲,请到哪里去?要不要安排他们与这几位将军一起?”卓特木尔有点犯难,临时的营地,本来就没有多大,同时来了两股人马,再重新安排,不太好安排,最好的办法是让两路人马在一起。

    卓里克图明白儿子的意思,皱了皱眉头,也有点犯难,吃饭在一起估计没啥问题,住在一起的话,一路是宝军,一路是大明的边军,不知道他们愿意不愿意。

    卓里克图对刘大河行了一个礼,“将军,我们是临时搭建的营地,帐篷不多,这都到了后半夜了,能不能委屈宝军将士与蓟州军的将士将就在一起挤一挤?咱们共同商讨明日如何对付金人。”

    “没问题。”刘大河想都没想就答应了,这不算什么难事。

    宝军不但军纪严明,而且是有容人之量的。

    上层决定下层,韦宝的想法和气质,也能决定整个天地会,整个宝军,所有天地会治下地区的想法和气质。

    实际上,韦爵爷是一直很想将大明的体制,以及大明的人都兼容进来的。

    因为天地会是资本主义制度,比大明的封建制度级别高,所以高级的兼容低级容易,不会有任何担心。

    低级的就不行了,不管是明朝的官员,还是将领,在真正接触过宝军,接触过天地会的人之后,都会觉得可怕,无法想象的可怕!

    这个问题,韦爵爷一直在考虑,这是很深奥的问题,不是一个没有接触过什么政治的现代底层的韦爵爷能一时半会想明白的。

    甚至很有可能,穷极韦宝的一生,也只是一知半解,照着自己的想法瞎搞而已。

    秦始皇以后的中国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专制制度,而不是所谓的“封建”制度。

    在布洛赫的专门论述封建社会的煌煌巨著《封建社会》一书中,也没有对“封建社会”这个词语给予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他只是描述了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的六大特征: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而不是薪俸的广泛使用,薪俸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

    这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族和国家的存留,在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国家将获得复兴的力量。

    老马当年引用“封建”这一名词时,是指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

    事实上,马本人反对机械地将这种存在于西欧中世纪的以贵族政治、领主经济为基本属性的封建制度套用到西欧之外的其他地区。

    他在1877年回答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对他的社会形态发展理论的形而上学理解所进行的批判时写道:“他一定要我把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马所理解的封建制本质特征是领主对土地的垄断,土地不允许自由买卖。

    领主利用对土地的垄断,获取政治上高贵的地位,土地不许转让给平民,农奴就更没有获得土地的权利,这是西欧封建制得以存在的根基。

    中国的情况并不具备这些特征,从战国起,土地买卖、兼并现象日趋严重,分封制逐渐遭到破坏。

    尤其是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直到秦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

    土地可以继承,可以买卖,从法律上肯定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西欧封建社会的主要劳动者是农奴。

    农奴除与封建主之间是依附性的个人契约关系,必须交纳租税以外,一般没有其他强制性的依附关系,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

    农奴一般只对庄园主承担封建义务,很少再对代表国家的国王承担义务。

    领主、土地和农奴三者不能分离,没有领主的同意,农奴不能离开采邑。

    农奴只能参与领主庄园的法庭,不能上诉到国王的法庭。

    每一个采邑庄园既是一个封闭的经济单位,又是一个社会政治实体。

    农奴与奴隶不同,农奴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领主不能出卖农奴,农奴在庄园中的生活权利不能被剥夺。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既是这种契约关系的真实反映。

    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农奴,社会主要成员的身份是农民。

    在中国,不仅是自耕农、佃户,包括地主都由国家“编户齐民”,老百姓都是皇帝的“子民”,与代表国家的朝廷是直接的君民关系,必须承担繁重的赋、役课派,所受的剥削、压迫也就比西欧农奴多得多。

    二者的社会地位截然不同,生存状态也十分迥异。

    在西欧封建制下,领主占有土地,进而拥有司法审判权和对农奴的支配权。

    欧洲封建等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土地的互相分封与赐予关系。

    这种关系没有国家权力的强制,不同等级之间是以土地作为保障而产生的依附。

    不同等级按照契约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使个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封土的世袭使领主经济收入相对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逐渐形成,而后来的商人和市民阶级也根据同样的原则争取自身的权利。

    因此,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封建制的存在,社会中逐渐形成了对资本主义兴起十分有利的下层制约上层的政治。

    而在中国,从秦始皇开始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始终。

    这种政治体制使官吏的权力与土地所有权关系分离,权力极不稳定。

    因此,中国官僚等级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政治上的依附性和从属性来实现,个人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人们的一切都是由政治权力和政治地位决定的,整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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